华妇未经申请回中国做手术 加拿大政府医疗保险拒绝报销
安省《医疗保险法》(Health Insurance Act)虽容许省民在外国接受治疗的经费报销,但病人须符合一定要求;否则,病人便要自己承担医疗费。
一名来自中国的女子患有脑动脉瘤(brain aneuysm),因害为怕「计时炸弹」随时爆破,等不及在安省治疗,因此自行回国接受手术;她回加后试图申请安省医疗保健计划(Ontario Health Insurance Plan,简称OHIP),报销在华期间的医疗费用,但遭到拒绝。
申请人上诉至上诉委员会,但委员会指她出国前未获得OHIP许可﹐加上疗程又不属受保范围,而且申请人的情况未有即时死亡风险,因此驳回其上诉申请。
根据安省卫生服务上诉及检讨委员会(Health Services Appeal and Review Board)在今年5月发出的文件,被称为X.P.H.的申请人在2005年早已在中国接受过脑动脉瘤手术,到了2014年8月,H在安省接受脑断层扫描(CT scan)后,发现动脉瘤复发,获家庭医生转介,预约在同年10月会见神经外科医生。
病人怕等不及赶回中国
但H氏担心自己等不及,恐怕脑瘤随时爆裂,选择在9月回到中国入院接受手术,并在翌年1月底至2月初接受手术后检查。H其后向安省卫生厅提交省外或国外报销申请(Out-of-Province/Country Claim Submissions),要求索回在中国的医疗费用。
OHIP的总经理在去年6月以H的情况属于不符紧急标准为由,拒绝H的申请。H其后向上诉委员会上诉,指自己当时有生命危险,却要等待会见医生,做手术又要等一段时间;她又表示在中国的手术费用对她来说是沉重的经济负担。
若非紧急 先要批准
OHIP的总经理在去年11月答辩时指,H未提交文件显示她是在省外患上急性或突如其来的疾病,需立即诊治;她在出国诊治前,亦未获得当局的许可,也未能证明她的状况属于紧急;加上H并未获得安省的医生代为申请许可。
安省《医疗保险法》(Health Insurance Act)容许在外国接受治疗的费用报销,但病人须大致符合以下条件,包括病人在国外时遇到紧急状况,急需即时治理,或由安省医生事先取得OHIP的许可。
若遇上紧急情况,医生事后也必须获得OHIP同意。
上诉委员会认为,H的病并非在国外患上,也非突如其来的急病;加上H在出国前又未预先申请许可。虽然H有提交家庭医生的信件,指医生认为自己需回中国,以便更早获得诊治,但委员会认为信件不足以证明H面临立即死亡的风险,或医学上不可挽回的重大组织损伤,导致H无法在取得许可前便要赴华就医。
委员会又认为,H是在抵达中国后两星期才见医生,证明她没有即时死亡的风险,因而裁定她在中国接受的治疗不在受保范围内。
委员会虽承认在中国的治疗费用,对H造成沉重的负担,但鑑于该治疗不是受保服务,而且委员会不能以人道理由批准经费报销,因此在今年5月维持OHIP总经理的决定,拒绝H的上诉。
2016-07-11 09:19:56 明报